为帮助我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系统且快速地了解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特推出"社会组织政策法规摘录"系列连载栏目,不定期更新,欢迎前来讨论学习。今日请看:《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摘录。
07《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摘录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3、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会团体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团体会计报表。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完整内容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