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我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系统且快速地了解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特推出"社会组织政策法规摘录"系列连载栏目,不定期更新,欢迎前来讨论学习。今日请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摘录。
09《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摘录 1、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2、社会团体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团体的垄断优势强制入会和阻碍退会。 3、社会团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5、社会团体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6、社会团体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