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全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系统且快速地了解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特推出"社会组织政策法规摘录"系列连载栏目,不定期更新,欢迎前来讨论学习。今日请看:《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摘录。
15《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摘录 1、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也可以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 2、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3、基金会开展以下活动的,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①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②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③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2)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