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我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系统且快速地了解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特推出"社会组织政策法规摘录"系列连载栏目,不定期更新,欢迎前来讨论学习。今日请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摘录。
0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摘录
1.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社会团体成立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6.社会团体应每年按时参与年检。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③有固定的住所;
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