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我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系统且快速地了解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特推出"社会组织政策法规摘录"系列连载栏目,不定期更新,欢迎前来讨论学习。今日请看:《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摘录。
02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摘录 1.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3.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合作活动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③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④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 ⑤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完整条例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