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我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系统且快速地了解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特推出"社会组织政策法规摘录"系列连载栏目,不定期更新,欢迎前来讨论学习。今日请看:“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相关政策法规”系列摘录。
12“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相关政策法规”系列摘录 一、社会团体 1、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2、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摘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摘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摘自《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三、基金会 1、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2、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3、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摘自《基金会管理条例》 4、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5、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摘自《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